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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厦大综〔2015〕26号
文章来源: 审计处 发布时间: 2021-1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全过程跟踪审计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厦门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厦大综【20152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或部分阶段、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恰当性、有效性,所独立进行的动态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项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和10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以及前述金额以下但需列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目的是加强事前、事中控制,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工程建设管理,促进学校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独立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

(一)项目立项决策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程序是否民主、科学;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三)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工程内容是否齐全,费用是否合理;

(四)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五)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

(一)委托勘察、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确定是否合法合规;

(三)勘察、设计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内容是否齐全、合法合规;

(四)设计方案的选定、优化是否合规,是否经济合理,设计估算编制是否合理、准确;

(五)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设计方案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施工图预算有无超估算;

(六)施工图交底、会审情况及会审后的修改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

(一)征地、拆迁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二)工程管理部门是否建立招标工作内控管理制度,招标组织形式是否恰当,招标人是否具备招标资质和能力;项目招标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条件是否具备;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完整严密,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是否公开、具体、合规;

(四)标底文件(含招标清单)与招标答疑文件等的编制是否准确合理,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费用和利润及税金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五)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是否合规,定标结果是否准确;

(六)合同内容的审查: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且与招标文件相符合;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严谨;合同是否对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及权利进行明确界定;

(七)咨询、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资质及承发包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 施工实施阶段

(一)施工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手续申报及办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管理及服务(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工程管理部门等)各方责任主体是否到位履职,是否合法合规;

(三)大宗或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和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四)设计变更的责任主体是否明确,变更是否及时和手续完整;

(五)工程签证是否合法合规,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及符合签证的批准权限,工程量的计量和价格确定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符合,签证是否及时、规范;

(六)主要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七)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八)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索赔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程序是否规范;索赔证据是否真实有效,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九)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管理活动。

第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

(一)竣工验收程序及组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二)合同是否全面、真实履行、工程内容是否按合同要求全部实施,工程质量和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合同变更的原因是否真实,变更程序是否合规,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它合同条款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合同终止是否经过确认和验收;

(三)竣工结算审计详见《厦门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四)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五)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处依据审计计划,结合单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送审情况,进行审计立项;

(二)根据审计立项情况,审计处完成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委托和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成立由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处人员共同组成的审计组。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组经过审前调查程序,结合工程管理部门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制订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处向工程管理部门送达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的关键控制点、具体送审要求以及相应的审计时限等事项;

(三)工程管理部门应在部门决策尚未执行或上报学校审议之前,将明确列为审计关键控制点和实时检查范畴的单项业务活动送审资料及时提交审计组,并应根据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四)在收到工程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活动的送审资料后,审计组按照约定的时限,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建议)书;

(五)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后,审计组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六)在财务处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财务决算送审资料后,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阶段

(一)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审计情况,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和客观评价跟踪审计情况,披露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落实整改情况,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