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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2016)厦大审1号
文章来源: 审计处 发布时间: 2021-11-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年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和《厦门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厦大综字【2015】第11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标是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审计、收入及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等。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是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编制方法、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重点对预算依据充分性、预算编制完整性、预算安排合理性、预算调整规范性等进行审计。

第七条  收入及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收入、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控制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对预算执行结果和差异原因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重点对收支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重点对各项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年终清理结算是否真实、客观、合法,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全面、完整、正确。同时,要对各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学校具体情况,注重“把握总体,突出重点”,对重要资源利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衔接部位、非常规业务、受有关政策变化影响业务等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在对学校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内容和方法,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事前介入以了解学校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事中对预算执行和有关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事后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综合审计。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当与其他类型的审计相结合,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

第十四条  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调整和纠正。审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