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审计整改,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高审计监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接受学校审计处审计的单位及其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整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审计整改主体为接受学校审计处审计的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 审计整改督查是指学校审计处督查整改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促进审计整改工作所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审计整改督查主体为学校审计处。
第四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清单中要求整改单位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领导对审计报告、审计综合报告等批转有关单位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一般在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现场审计阶段。审计处派出的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能立行立改问题,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立即改正。
(二)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整改清单送达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在90日内完成审计整改,其他审计项目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计整改。
1.整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情况及其支撑材料,对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的事项,应当写明原因,并明确阶段性目标和计划完成时间。
2.审计处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实行挂号销账的工作机制。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整改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三)后续审计阶段。审计处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最近一次接受审计后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整改情况。
第七条 审计整改督查实行联动机制。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各业务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健全内控机制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计处定期向学校汇报审计整改不到位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巡察部门应当将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整改单位落实整改。
第九条 整改单位应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整改督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纪律,坚持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和违反廉政规定、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