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更好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完善学校内部治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厦门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厦门大学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关于审计领域的议事协调机构。设主任2人,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组织人事、监督部门、群众团体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审计领域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审计署、教育部内部审计政策规定,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定期听取学校审计工作汇报;
(三)研究制定学校审计改革方案、政策及重要审计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五)审议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的运用;
(六)研究提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七)审议决策学校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并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九条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当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条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对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落实情况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人员和单位。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6日发布的《厦门大学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厦大综【2015】1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