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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审计处印章管理办法
(2021)厦大审1号
文章来源: 审计处 发布时间: 2021-11-09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防范用印风险,根据《厦门大学印章管理办法》((2020)厦大办12号),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用印行为的管理,主要包括审计处公章和审计处负责人因公事务个人签名章的使用和保管。

第三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审计处公章在以审计处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上使用,主要包括合同协议、对外证明、请示、报告、公函等,以及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整改通知书等业务文书

审计处负责人签名章在科研项目结题经费审签等材料上使用。

第四条使用审计处印章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先审批后用印的要求。审计处印章应经本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个别常规业务事项本处负责人书面授权,由被授权人在被授权范围内审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瑕疵的;

(三)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纸张等材料;

(四)与审计处工作、业务、人员无直接关系的。

第六条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监印。印章的专管人员应当严格复核审批程序,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建立相应的登记簿。一切用印均须履行登记手续,准确登记用印日期、用印文件名称、经办人、份数等,以备核查。

第七条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审计处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事先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同意并派两人监印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在学校办公室指导下按程序妥善处理。

第八条如果使用审计处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损害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签订人、经办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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