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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厦大综〔2021〕100号
文章来源: 审计处 发布时间: 2021-12-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厦门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由校长分管,并指定1名副校级领导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以及有关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保证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人员、经费等工作条件。

第六条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求,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历。

第七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1.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2.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3.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5.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6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7.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8.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9.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10.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11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对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发展目标、治理机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审计、纪检监察、校内巡视、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62日发布的《厦门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厦大综〔201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