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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厦大综〔2015〕24号
文章来源: 审计处 发布时间: 2021-1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和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健康运行,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教财【200729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和《厦门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厦大综【201522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在学校财务处核算的以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审计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基建计划和修缮计划,审计处据此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及时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并按规定定期公开。

第七条 审计处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审计处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作为顾问或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强化对受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章  审计方式、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按单项工程估算金额不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或竣工结算审计等方式:

(一)对单项工程估算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和10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或前述金额以下但需列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对未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仅实施竣工结算审计,按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造价,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工程款项结算前实施审计,5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工程价款结算后实施抽查审计;

(三)对未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管理部门的需求,其业务实施的重点环节,审计处可提供相关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准备。对纳入审计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在工程管理部门提交送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后,审计处予以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

(二)审计实施。审计组运用检查核对、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一系列执业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意见书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三)审计报告。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意见书和被审计对象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审议后,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并负责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重点审查履行工程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业务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的具体方式、程序和内容,详见本规定的配套制度《厦门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厦门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四章  责任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一)出具虚假审计意见的;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失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审计中获悉的业务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十五条 受聘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应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审计业务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等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行业和学校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拖延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已出具的工程审计意见书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泄露审计中获悉的业务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代建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应建议工程管理部门对其提出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厦门大学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等,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或合同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十七条 审计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审计处应及时报告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厦大综【2009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