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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2019)厦大审1号
文章来源: 审计处 发布时间: 2021-1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根据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变更鉴定、定额预算单价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或调整计算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过的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主要阶段业务活动情况,所独立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目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审计处独立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负责对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六条 根据业务性质及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的造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采用三种审计方式:

(一)对勘察费、测量费、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规费、审查费、检测费、设备采购等非施工类项目,以及结算金额包干的施工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审计备案方式,审计处出具审计备案表。

(二)对结算金额非包干且工程管理部门核定造价5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实施审计方式。该类项目在工程款项结算前纳入审计计划,逐项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三)对结算金额非包干且工程管理部门核定造价50万元以下的施工类项目,采用审计备案抽查方式。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审计或出具审计备案表。

第七条 审计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备案表,可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款项结算依据之一。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对仅实施竣工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实施前、后,项目所有的环节和手续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审计处不具体参与。其投资立项、估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及合同、施工实施等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为竣工结算审计必要审核内容。同时,施工实施阶段的资金使用、中间结算、设计变更、重大签证、工程洽商、价格浮动等各关键环节,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重点检查内容。

第九条 具体竣工结算审计内容:

(一)工程立项、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

(二)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三)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四)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五)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

(六)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

(七)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八)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九)索赔、奖励及违约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

(十)其他必要的工程造价审核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由工程管理部门完成工程造价审核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

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清单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责任人签字盖章。

列入当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送审资料必须在当年1120日前报送完整并经审计立项,否则因审计工作时间的要求,将被纳入下个年度的审计计划。

(二)审计处在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审计立项的条件进行检查与评估。若发现存在无法立项的情况,审计处可要求补充或予以退回。

(三)对符合审计立项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启动立项程序,明确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组在核对竣工图、施工图、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等资料的基础上,制订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送达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通知书,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的出具时限。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工程管理部门后,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结算计价资料。

(三)审计组整理送审资料,通过检查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套用、各项取费、施工索赔以及与工程管理部门交换意见等相关程序(必要时可深入工程现场查验),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四)工程管理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可视为无异议。

(五)若工程管理部门无异议,审计处及时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若工程管理部门有不同意见,审计组采用协商、咨询等有效方法,予以进一步核实、研究。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阶段

(一)根据审计实施情况,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或意见书(含审计整改通知书)。

(二)审计报告分析和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目标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结算造价是否控制在概(预)算范围内,结算造价的构成是否与概(预)算相符;工程建设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厦大综【2015】第25号)同时废止。如本办法与《厦门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厦大综【201524号)有关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